关注!工薪阶层有望10月1日起按5000元/月缴个税
“工资、薪金所得”拟先行一步,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5000元/月的起征点。
这相当于,以工资、薪金所得为收入来源的工薪阶层,有望今年10月1日起,按新的起征点缴纳个税,提前享受本次个税法修改的“红利”。
相隔不到两月,8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二审个税法修正案草案。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作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说,建议提请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所得税法》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
提交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决定草案提出:“本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决定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决定草案同时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适用本决定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计算缴纳税款。
上述规定意味着,如果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决定草案,那么修改后的新个税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不过,“工资、薪金所得”拟先行一步,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5000元/月的起征点。
这相当于,以工资、薪金所得为收入来源的工薪阶层,有望今年10月1日起,按新的起征点缴纳个税,提前享受本次个税法修改的“红利”。
01
免征额维持不变
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为每月3,500元。根据个税修正案草案,拟调整为每月5,000元,即每年60,000元。
如果个税修正案草案通过,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该说,这个调整幅度还是比较高的。不过,考虑到比如2017年度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101,599元,月平均工资为8,467元,很多工薪阶层是超过了这个免征额。
所以,很多人对于免征额很有意见,认为应该进一步提高,甚至按照指数或者系数自动调整。不过,5,000元免征额这个数字,二审稿维持不变。
02
二审稿修改之处
相较一审稿,二审稿作出“赡养老人支出纳入专项附加扣除”等五处修改。
修改1 赡养老人支出纳入专项附加扣除
一审稿增加了5项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
二审稿在一审稿基础上,将赡养老人支出纳入到专项附加扣除范围,规定“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修改2 稿酬所得先减除20%再按70%计算
一审稿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作为综合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3%至45%超额累进税率。
二审稿对此作出修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按照所取得收入的70%计算。”
修改3 明确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标准
二审稿明确了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标准,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修改4 免税、减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作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说,有的常委委员和有关方面提出,按照税收法定的要求,应纳税所得的范围、减免税均 属于个人所得税的税制基本要素,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其他所得范围”“其他减免税情形”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或者批准的规定,不符合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建议将相关事项尽量在法律中明确,确实无法在法律中明确的,也应由国务院作出规定。
二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该位负责人表示,“考虑到目前个人所得税法中列明的所得范围已经比较全面,可不必再由国务院或其有关部门确定‘其他所得’,删除了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最后一项‘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的规定”;“将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十项、第五条第三项‘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征的所得’‘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分别修改为‘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征所得’‘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
同时,二审稿分别增加规定:国务院关于免税、减税的规定,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修改5 要求扣缴义务人提供相关信息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该位负责人表示,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提出,为便于纳税人了解相关信息,准确进行年度汇总申报,扣缴义务人在办理扣缴申报后,应当向纳税人提供相关扣缴信息。
据此,二审稿增加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03
个人反避税值得关注
个人避税一直是个棘手问题,当然税务机关很多时候自觉选择了不作为。
根据个税修正案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尽管如此,从近期演艺明星阴阳合同风波来看,税务机关对于个人反避税的查处与执行力度,有待进一步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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